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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3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合同文件,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为保证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利益,特制定此规定。

    一、《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1.协议书中涉及到毕业生填写的内容,应字迹工整,无错别字,不得涂改,统一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每位毕业生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复印无效。
    3.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对毕业生编号,各系按照我中心的编号发放协议书。
    4.协议书一式四份,签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人保厅各执一份。
    5.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不能委托他人代签协议。
    6.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后,被录取并愿意升学的毕业生,由所在系将就业报到证、报到通知书(报到证白联)、协议书(四份)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全部交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并将已签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被录取但不愿意升学而愿意就业的毕业生,须将录取通知书和个人申请就业并放弃升学书面材料交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7.毕业派遣时未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可使用。
    8.毕业生签约后应及时将协议书报送各系就业负责人,各系负责人按照规定日期将手续完备的协议书及汇总数据上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报到证。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知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本人一律用钢笔、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由毕业生如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住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同意”等字样,毕业生本人签字。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
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要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清楚);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要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要有准确的省份、城市名称、街道、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3.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省内市(地)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需有市(地)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2)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民营、私营、外资企业或公司),需有单位所在市(地)、县人才交流机构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计划单列单位)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
    (4)省直、部属单位就业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并附有省直单位接收函。
    (5)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就业的学生,需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或接收函;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6)外省属单位,需有所属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7)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8)军队单位,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意见及公章。
    4.学校意见栏
    (1)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及学校通讯地址由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填写,任何人不得填写和涂改。
    (2)系意见:由系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系行政公章。
    (3)学院意见:由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5.备注栏
    (1)用人单位接收其户口和档案(含人事代理)的请注明“接收户口和档案”字样。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口头协议不受保护。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使用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使用其他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5.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村任职等)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参加项目或专升本考试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予以说明。毕业生未告知、未经协商由于参加项目或专升本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交协议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7.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的书面证明,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要及时报告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系就业负责人,以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四、就业协议书的邮寄办法
    1.用人单位将已签好《就业协议书》可直接邮寄给本人,也可邮寄给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2.毕业生把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及时邮寄或直接交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